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65号
关于转发区计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计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做好我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各部门要把对独生子女家庭落实奖励政策提高到是否依法行政,是否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及计划生育政策在群众中的威望的高度来认识,把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摆上议事日程。 二、明确奖励经费的开支渠道,切实加以落实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责任主体:(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企业人员”是指在辖区内所有各种经济成份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一年及以上的人员);(2)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居民”是指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家庭户口,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民);(3)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其他人员”是指城镇待业人员、在读研究生、个体工商户等人员)。 据此,我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以下渠道兑现: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按《条例》规定执行;各镇(开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农村居民在区财政下拨到村的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专项经费中支付 ,不足部分由各镇(开发区)财政承担;城镇待业人员、在读研究生、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由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在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支付。2002年度未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村由所在镇(开发区)督促限期落实,2003年开始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因此各地也可以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把应落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为各种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保险项目,以解决独生子女父母的后顾之忧。 三、明确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的情况将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镇(开发区)要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并督促所辖企业和村认真落实。区计生局、财政局将组织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未兑现的情况,区财政将扣减各地相应的下拨经费,以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奖金 意见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