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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50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监察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10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11-01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就业管理、制订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援助、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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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
武政办发(2007)109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109号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
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问题,确保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现根据上级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就全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同时对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建立绿色帮扶通道,使其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确保当年100%实现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加强就业管理
  (一)明确认定范围。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
  (二)完善申报制度。
  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采取本人申请,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受理、核实、公示,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
  (三)实行动态管理。
  对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按属地化原则,由其所属地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为每位家庭成员制订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区劳动保障部门对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不断调整对策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健全退出机制。
  实行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对待: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就业的;
  3.所辖地劳动保障服务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暂时停止对其进行就业援助。
  三、制订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可到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重新标注后可凭证继续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就业扶持政策。
  (一)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可按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时,凡零就业家庭成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该单位可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在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地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4050”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两项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吸纳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且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标准和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相应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对符合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市、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予以全额补贴。
  (七)对当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下的标准,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四、开展就业援助
  (一)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各单位要按照省、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目标和要求,充分依托镇(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大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确保如期完成省、市下达的创建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制度。按月登记造册,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做好《再就业优惠证》标注、发放工作,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申领,确保应发尽发。
  (三)实行公益性岗位资源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资源管理职能,严格空岗报告、用工备案制度,广泛收集公益性岗位信息,提供给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
  (四)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五)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与加快建设信用社区结合起来,依托镇(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平台,通过建立信用社区、强化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
  (六)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针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推广适用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职能。各单位、各部门要将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合作,逐步形成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互动并进的格局。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招退工制度,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镇、开发区、街道、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资金投入。
  (三)完善考核机制。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季度通报和调查制度,实施专项检查。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畅通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投诉求助渠道。要对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创建达标的社区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平台建设。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等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落实好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对有编制而暂时难以到位的,可在缺编额度内临时招聘劳动保障协理员以满足工作需要;对撤村建社区的,要在撤村建社区后三个月内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机构,并落实相应工作人员;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加强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协理员队伍。
  (五)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扎实开展。
  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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