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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4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3〕5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6-13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征地拆迁提前告知、加强组织领导、控制对手续不齐全的、对房屋装修的拆迁补偿、加强管理和审批等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全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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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发〔2003〕5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5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统一管理,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降低拆迁成本,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有效遏制征地拆迁中出现的突击审批、突击建房、突击装修、突击抢栽抢种抢养、突击迁移户口及分户(以下简称“五突”)等不良行为,减少不合理的征地拆迁成本,征地拆迁实行提前告知制度。规划征地拆迁范围一旦确定,用新闻媒体、通知、通告、告知书、逐户公开信等形式,将征地范围和拆迁有关事宜告知被拆迁人,同时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即日起停止一切建设和装修,停止一切经济作物栽种,通知属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征地拆迁告知后新建新增的各类房屋、附属设施、经济作物和养殖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告知后,征地拆迁单位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内部装修、经济作物等原物原貌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和证据保存,为合理拆迁补偿提供依据。
  二、各镇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征地拆迁所在地镇政府、村委和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制止“五突”现象,对制止不力、“五突”现象较严重的有关组织和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对有“五突”情况的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五突”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查处机制,对举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严格控制对手续不齐全房屋的拆迁补偿,统一规范补偿标准,从源头遏制违章建筑、突击建房现象的产生。手续不齐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日)前建造的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扣除应缴纳的各项规费后,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处理:①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按“两违”情形处理,一律不予任何补偿。②有土地使用证、无建房审批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评估机构按质论价评估,只补偿建筑材料成本费,拆迁时民房不享受过渡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企业用房不享受停工停产损失补助和机械设备搬迁费。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证载明面积的,超出部分也按以上规定执行。③有土地使用证,有建房审批手续,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扣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缴纳的规费后,按规定标准补偿。④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手续,但房屋是在建房手续有效期外(取得建设许可证后6个月之后)建造的,按第②项规定补偿。
  四、对房屋装修的拆迁补偿,装修项目符合《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标准,按《武进市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2]41号文)的规定进行补偿。不合格装修和劣质建材装修,由评估机构从紧评估,严格控制补偿标准。
  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建设局对全区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扎口管理,负责对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对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上岗培训,加强对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全区拆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建立和完善全区拆迁市场化运作机制,指导和监督拆迁项目招投标工作。
  区建设局要会同国土局、物价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拆迁实施单位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和标准,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拆迁实施单位,两年内不得在在本区开展拆迁业务;签订拆迁协议前,按一定比例组织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评估误差率超出一定范围的,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必须重新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本区开展拆迁评估业务。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进行公开曝光,对营私舞弊、慷国家之慨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六、切实加强和规范民房和工业厂房的审批管理,从源头和体制上避免重复拆迁,减少拆迁浪费。今后各镇(开发区)民房规划和建设由各镇政府审核,并报区建设局审批后实施。新建厂房原则上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园区外的厂房严格控制发展,逐步搬迁到相应工业园区。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管理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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