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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42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监察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3〕12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11-24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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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3〕12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128号

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等八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根据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常州市政府常政发[200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再就业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转制前在册的原区属国有、集体、合资企业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经过批准企业招用的征用土地工)。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自动离职的人员不予发放(在转制分流时协商一致的除外)。
  二、持有区劳动保障局下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武进区实现再就业的,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就业安置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四、符合享受社保补贴、就业安置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3年以上降为1年以上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五、符合享受就业安置补贴的单位,就业安置补贴由原来最多12个月延长至最多36个月。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享受免缴收费项目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后,不再享受社保补贴和就业安置补贴。
  七、持有区劳动保障局下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发展生产向银行贷款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2万元以下、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6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九、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已经就业并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所在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劳动合同,由个人委托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介机构建立个人档案并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企业缴费比例执行),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介机构代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财 政 局
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贸易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进市支行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
常 州市武进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物 价 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 再就业 意见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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