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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5-00036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5)5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5-05-26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项目范围、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方面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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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武政办发(2005)5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55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部门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超标准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实际,现就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区级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
  (一)区各有关单位组织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项目总投资达10万元以上(含),应向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化办公室)报送《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区信息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二)经审核原则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项目立项,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在15个工作日内,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确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仍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
  (四)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申报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同时,抄送区信息化办公室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申请时,向区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的批复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程等),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确认。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确认的意见书送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并抄项目实施单位。
  (二)列入本通知管理的项目,具体实施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计划的项目,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项目建设控制数,实际支付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为了规范建设行为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中标项目均要签订经济合同,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要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必要时,实行项目监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方可投入使用。重点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信息化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报告,并抄项目实施单位。其它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验收报告。
  (二)项目验收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
  (三)参加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相关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投资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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