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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区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37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4〕8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06-18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征收办法及收费性质、执行时间等方面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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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4〕8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88号

转发区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和《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个人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对单位产生的其他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湖塘镇和高新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常住人口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院、特困户、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
  1、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统一代收代缴);暂住人口等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元。
  2、对餐饮业等产生垃圾比较集中的特殊行业,其单位负担部分,除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外,另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筑垃圾
   1、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施工、敷设或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运往指定处置场,按照4元/吨的标准征收;各类用于回填的建筑垃圾,按照2元/吨标准征收;市政工程按上述两种情况分别减半收取。
   2、居民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3元/吨标准征收。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从收取的居民装修垃圾清运费中统一支付,居民不再另行缴纳。
   3、临街店面房装修工程,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三)其他垃圾
  对单位产生的其他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四、征收办法
  区建设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分别委托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代为征收,并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具体征收操作由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按规定要求将垃圾运送到中转站的,按每户每月0.5元的标准返回给物业公司,专项补贴垃圾收集费用。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必须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使用时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
  六、城镇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以及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和维护。
  七、其他各镇、农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武进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殊行业垃圾处理费标准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
                              

主题词:城市  环卫  收费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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