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30号
关于转发区水利局等部门关于 加强水利站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加强水利站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水利站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关于调整区镇部分事权和相应财政政策的意见》(武发[2003]161号)精神,结合水利站体制调整的实际,现就加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行政,执行罚、缴分离原则 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执法、取水许可行政审批和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的主体,各水利站受区水利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负责所在行政区划内的水行政执法、水利规费代征等工作。各水利站必须严格执行《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1997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区水利局委托范围内,配合做好水行政处罚的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所有水行政处罚决定均须由区水利局严格审核后实施,各水利站不得擅自实施处罚。罚款收缴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原则,严禁越权处罚、以罚代收。 二、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 各水利站对区水利规费的征收必须在区水利局每年委托征收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区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项目标准实行凭证收费、亮证收费,并执行收费公示制。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必须按照区水利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序超征、抢征,严禁搭车收费以及票证发外、委托非水利部门和人员代征水利规费等行为。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各水利站代征的水利规费,是国家规定征收用于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改造、建设和水资源调查、规划、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和挤占水利规费。各水利站代征后应逐笔足额缴存区水利局水利规费专户,对完不成征收任务和不及时上缴规费的,区财政局、水利局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扣减切块包干经费和征收返拨经费。区水利局要按既定的规费征收返拨政策及时拨(预)付返拨经费,返拨经费应统一纳入镇财政集中统管。 四、加强财务管理和水利规费征收考核管理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水利站财务收支以镇政府管理为主,由各镇财政所实行财务集中统管。武发[2003]161号文件明确规定的水利站人员工资及工资补贴(不含岗位考核奖)由区财政切块至各镇包干使用。机电排灌帐仍由各镇水利站建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银行单独开户(基本户)。按照武办发[2004]1号文件精神,原统筹解决的定补人员和原区所离、退休人员等有关经费收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收缴标准由区水利局另行下达。 为保障各水利站的基本运转,并确保体制改革后全区水利规费继续征足收好,区水利局对各水利站继续实行规费征收返拨和考核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1、每年初由区水利局向各水利站下达水利规费征收计划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列入镇政府对水利站的年度考核范围。 2、实行“计划内按比例返拨、超计划按比例分成”的经费返拨政策。 3、每年年底,由区水利局按照“超计划按比例奖励”政策,对各水利站直接进行考核。 四、规范和严格票证管理 按照罚、缴分离和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对水利站各类票证管理作如下规定:区水利局负责水利规费专用票据发放、核销,并负责票据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各镇财政所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发放、核销,并负责票据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2004年水利站规费征收返拨及考核奖励比例表》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水利 管理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