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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区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8-0002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8)6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8-03-22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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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8)6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8〕64号

转发区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
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国土局、区物价局、区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2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管理,根据《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一、菜地喷管设施:每亩1600元。
  二、菜地钢管、砼大棚:每亩5000元。竹、木简易大棚:每亩2000元。
  三、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根据管径大小分类补偿。
  1.直径30厘米以下的(不含30厘米),每米30元。
  2.直径30至45厘米的(含30厘米、45厘米),每米60元。
  3.直径46至60厘米的(含46厘米、60厘米),每米120元。
  4.直径61至80厘米的(含61厘米、80厘米),每米180元。
  5.直径80厘米以上的(不含80厘米),每米350元。
  四、明渠:根据结构分类补偿。
  1.砖混结构明渠:每米45元。
  2.水泥板明渠:每米80元。
  五、河、鱼塘护坡设施补偿。
  1.水泥板(含水泥楼板)护坡:每平方米50元。
  2.石护坡和砖护坡:每平方米70元。
  3.石驳岸护坡:每立方米120-180元。
  六、道路补偿(含路基)。
  1.泥石路:每平方米30元。
  2.沙石路:每平方米40元。
  3.混凝土路:每平方米单价按混凝土厚度4元/厘米计算。
  4.沥青路:每平方米单价按沥青厚度6元/厘米计算。
  七、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细则详见附表),补偿后由户主自行处理。
  八、专业种植的葡萄园:按等级分类补偿(含水泥桩、天网、铁丝等葡萄园种植辅助设施)。
  一等:主杆直径粗5厘米以上(含5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3厘米以上(含3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15000元。
  二等:主杆直径粗4.0-4.9厘米(含4.0厘米、4.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2厘米以上(含2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12000元。
  三等:主杆直径粗3-3.9厘米(含3 厘米、3.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8000元。
  四等:主杆直径粗2.0-2.9厘米(含2.0厘米、2.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1厘米以上(含1厘米)、长200厘米以上(含200厘米),每亩6500元。
  五等:主杆直径粗1-1.9厘米(含1厘米、1.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0.8厘米以上(含0.8厘米)、长150厘米以上(含150厘米),每亩4500元。
  六等:主杆直径粗1厘米以下(不含1厘米),每亩3500元。
  无天网等竖架式棚架设施的按同等级0.9折计算;每亩种植棵数应不少于100-120棵,少于100棵的,按同等级相应比例折算。
  九、池塘养殖补偿(含附着设施)。
  1.一般鱼塘:每亩600-800元。
  2.有鱼舍及增氧设备齐全的精养鱼塘:每亩1600元。
  3.进行甲鱼、黄鳝、毛蟹、蚌珠等特种养殖的池塘:每亩3200元。
  4.一般河道、坑塘:不作补偿。
  5.养殖水域面积由国土部门按常水位养殖水域面积勘界后确定。
  6.补偿后养殖物由户主自行处理。
  十、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明确迁移期限,并补偿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为:棺木每只500元,骨灰盒(缸)每只250元,数量按其存放在安息宫的存放单进行计算。
  十一、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突击种植、养殖和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区价格认证中心确定。
  十三、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湖塘镇和高新区北区行政区域,其他镇(开发区、街道)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十四、本通知中明确的补偿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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