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93号
区政府办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筹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筹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筹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的意见
为加强基层暂住人口管理队伍建设,保障暂住人口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委等八部门(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综治〔2002〕38号)规定,对解决我区基层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件规定,各企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选派联防队员: (一)50人(含50人)以下的单位不选派联防队员,按职工人数3元/人?月缴纳治安联防费。 (二)51-200人的单位选派1人;201-500人的单位选派2人;501-1000人的单位选派3人;1001-1500人的单位选派5人;1501-2000人的单位选派8人;2001人及以上的单位选派12人。选派人员的条件必须符合联防队员的岗位要求。 二、如单位未能按规定的人数选派联防队员,则必须按应选派人数承担联防队员经费。联防队员经费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750元/人?月以及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测算,初定为1000元/人?月。 三、单位应缴纳的治安联防经费,根据武政发〔2007〕14号文件和区财政局等三部门武财综〔2007〕2号文件规定,分别由区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办公室征收。 四、在我区内河水域从事生产经营的水上经营者和私房出租户应缴纳的治安联防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综合 暂住人口 经费 意见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4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