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106号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快实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区发改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和净地交付时间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区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以及湖塘镇、牛塘镇、高新区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规划设计、土地供给、拆迁安置等项目实施相关工作。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协议中需明确项目开竣工、交付时间及奖惩措施。如项目分期开发,必须首先开发建设临街临路建筑。未签订协议的项目,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区内新的土地出让招投标。 三、开发建设协议签订后,在净地到位、规划设计完成、工程建设手续批准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须按协议规定的序时进度进行开发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延迟开竣工时间。对未按协议时间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建设局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对按协议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25%的标准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对未按协议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项目,按《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增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价〔2005〕166号)文件规定足额交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规划要求建设教育配套设施或缴纳30元/平方米的教育设施配套经费。 六、净地交付一年后,因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区国土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区委、区政府每年确定一批房地产类项目作为“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重点。对列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房地产类项目,由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或按开发建设单位要求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前期审批、土地供给等困难和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竣工后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进行统一竣工验收。 八、建立重点房地产类项目推进情况上报制度。项目开工前,各开发建设单位每10天上报一次进度,项目开工后每月上报一次进度。区发改局将进度情况汇总后形成简报,报区政府并发至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市 房地产 建设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