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62号
关于调整2007年度常州市武进区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调整2007年度(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我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07年7月1日。 二、我区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的范围。 三、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2007年度我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600元),最低不得低于我区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0元)。 四、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本人2006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按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2%。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七、2007年度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个人在各10%-12%的范围内确定。 八、单位在基数调整前尚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一次性补缴后再办理调整。封存职工待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后办理调整。 九、符合《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8%。 十、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次基数调整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基数调整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