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70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武进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进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我区行政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行政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 镇、开发区、区级行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效能投诉。 第五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三)组织、协调、督促被投诉人所在单位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四)承办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投诉中心为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成被投诉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被投诉人,依照《武进区影响机关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直接给予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其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或其他相应的组织、人事等处理。 第七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无故超时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胁迫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有其他侵害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合法利益行为的; (七) 假公济私,故意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八)执行公务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九)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中心应明确专人受理投诉人的来信、来电等,并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说明被投诉机关或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投诉人原则上应按管辖权限分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区级行政机关各部门和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二)对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投诉,原则上按“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转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处理,对问题严重的投诉,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经投诉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转办和督办的处理。一般自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和督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件应在2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投诉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或给予其他相应的组织、人事等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必要时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投诉电话:6310134。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行政事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