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68号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2号)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劳社险〔2006〕6号),结合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现就调整被征地农民中第二、三年龄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工资基数为13795元;缴费比例为29%,其中个人8%;补缴金额为4000.55元,其中个人1103.6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补缴金额为29122.26元,其中个人缴纳6238.03元(详见附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民 社会保障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