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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区水利局等三部门制定的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44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2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03-08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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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水利局等三部门制定的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7)2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21号

关于转发区水利局等三部门制定的
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水利局、建设局、物价局等部门制订的《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市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9日印发
共印200份


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等设施,再供给城市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为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区建设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武进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规定需要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房屋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房屋开发企业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限及义务。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按下表执行。房屋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项  目

每平方米分类标准(元/平方米)

18m≤建筑高度

≤45m

45m﹤建筑高度

≤75m

75m﹤建筑高度

≤100m

建设工程费

5

7

8

维护、运行费

13

19

22

小   计

18

26

30

 

  注:
  1、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幢计算,每幢的费用为:单幢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
  2、建设工程费内容为:泵房内的设备及工艺管道;不包含二路电源、用电容量申请、泵房土建等费用。  

  第十条  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对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对已开工的,由房屋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设施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房屋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房屋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设施改造费用及移交后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由房屋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原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与接收。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按第十二条的规定负责向居民收取水费。
  第十四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的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护、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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