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34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4〕3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03-09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办法分总则、设置与审批行政与教学管理、财务与财产管理、变更与终止、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等部分

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武进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4〕3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38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
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武进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
 

武进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以下简称简易学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简易学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简易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全日制简易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区教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简易学校的审批和业务主管机关,负责简易学校的设置资格审批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
  第四条 简易学校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区教育局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五条 举办简易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简易学校的设置可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举办者在筹建简易学校前,应当向区教育局征询意见。
  第六条 举办简易学校必须按照《武进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区教育局接到举办简易学校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简易学校,由区教育局发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简易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简易学校的举办者,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十条 简易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教学任务转让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一条 对确实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但尚未完全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简易学校可以设立校董会或理事会(以下统称校董会),校董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经区教育局核准后聘任)。校董会的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程等,由校董会章程规定。校董会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是提出行政主要负责人选,决定学校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校董会不得超出职权范围干预学校的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简易学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简易学校的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聘用与解聘教职工;
  (四)代表学校对外开展工作;
  (五)行使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简易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选,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聘任。简易学校校长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其他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长的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 简易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招聘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聘请在职教师兼课应征得其所在学校和区教育局批准。简易学校应当委托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对其聘用的专任教师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六条 简易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区政府的有关人事部门鉴证。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工作条件、报酬、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简易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简易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十八条 简易学校应当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学生入学后即取得相应的学籍。简易学校学生转学、休学,按照省的学籍管理规定及本区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简易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规定开设课程、使用教材。
  第二十条 简易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毕业考试合格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简易学校在教学上接受所在地中心小学的管理,参加所在地中心小学组织的教研活动。区教育局对简易学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评估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简易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二十三条 简易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简易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简易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简易学校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简易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区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
  简易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简易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简易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区教育局组织的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简易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简易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简易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条 简易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区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 简易学校终止时,应当在区教育局的协助下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简易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简易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简易学校组织清算;被区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区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组织清算。
  第三十三条 简易学校终止时,对简易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简易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终止的简易学校,由区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区教育局对简易学校办学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简易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七条 简易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教龄计算按照国家举办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简易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由简易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区教育局应当把简易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以及业务培训等工作纳入工作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简易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简易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简易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简易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简易学校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题词:学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