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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5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04-20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设计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比等方面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提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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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6)3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33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06年是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开局之年,为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全面推进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根据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即争取用2—3年左右时间,把武进区建设成为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区的总体目标。在具体评价指标的设定上,坚持以下原则:第一,综合性和实际性相结合的原则。即指标体系要涵盖地方金融生态的各个层面,要兼顾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第二,金融外部环境与内在表现相结合的原则。在评价指标设计中,既要考虑金融外部环境,也要评价金融运行质量。第三,客观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选择的成分指标,应从权威的渠道获取客观真实的数据,不能随意更改和取舍,并且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应该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便于实时监测。第四,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指标设定中,力求覆盖面要广,同时,从可操作性出发,在指标设计的过程中,尽量采用一些敏感性强的重点指标。第五,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原则。能量化考核的力求量化,对无法量化考核的定性考核。
  二、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各类指标对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不同监测功能,将评价指标体系划分为二类,即标志性指标和考核性指标。标志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良好区的最低要求,考核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状况的综合描述。
  (一)标志性指标
  1、金融机构无挤兑事件。包括辖区银行机构挤兑存款事件、证券投资者挤提保证金事件和保险投资者大范围集体退保事件。
  2、金融机构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重大违规经营的标准为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恶劣,监管部门对其罚款在20万元以上)。
  3、金融机构无重大经济案件(指金融机构内部不发生二十万元以上经济案件)。
  4、社会上无金融“三乱”现象(指社会上不发生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严重事件)。
  5、其他对地区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事件。
  (二)考核性指标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标评价共设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金融外部环境的评价,另一部分是金融内部运行评价,分值各设置为100分。
  1、金融生态外部环境评价指标
  (1)宏观经济及社会发展指标。包括GDP增长率、人均GDP水平、财政收入增长率、政府债务与可用财力比值、规模以上企业利润增长率、利用外资(包括异地内资)占比;城镇居民收入,农民现金收入;银企关系建设,对金融机构的税率、费率,地方政府对金融的不当干预,突发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
  (2)法律环境指标。包括金融机构案件审结率、金融机构胜诉案件执结率、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破产企业债务落实率等。
  (3)信用环境指标。包括地方信用组织体系建设、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情况、企业逃废债落实情况、新发生企业逃废债情况、地方中介服务组织资信状况等。
  2、金融生态内部环境评价指标
  (1)存款类机构指标。地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损失抵补率;准备金比例、流动资产负债比例、拆借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存贷比;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利息回收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
  (2)证券类机构指标。资产负债率、资产利润率、客户保证金增长率(辖区无证券类机构的该项不考核,视同得满分)。
  (3)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增长率、保费支出给付增长率。
  三、综合评比
  1、认真做好考核评比工作,每年七月组织一次半年度初评,次年1月底对全年度开展综合考核评比工作,具体由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成立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2、考核评比对标志性指标采取“一票否决制”,即一个地区(镇、开发区)只要有一项标志性指标未达标,将被评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达标单位”,但仍可参加考核评分。
  3、凡当年标志性指标全部达标,且考核评分在180分(含180分)以上的镇、开发区,可评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良镇(开发区)”;160—180分(含160分)的,可评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达标镇(开发区)”;160分以下的,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达标镇(开发区)”。对优良和达标的镇、开发区,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颁发奖牌,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绩突出,连续两年被考评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良镇(开发区)”的,向常州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常州市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良镇(开发区)”。
  4、各镇、开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次年区政府对各镇、开发区目标管理考核的扣分依据;对区级金融运行质量指标的考核将作为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金融机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5、对被评为武进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良镇(开发区)”的地区,各金融机构在信贷等业务方面进行倾斜支持,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优惠,扩大授权、授信等。
  四、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标准

 

主题词:金融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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