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37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武进区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杆线迁移等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道路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电、供水、燃气、排水、通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广电、路灯、交通管理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道路公用基础设施新建、改造时,凡规划红线内明确要求迁移的,各类管线、杆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划和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迁移。供电、通信、广电、燃气、给水等管线杆线的迁移费用由各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给予补助(迁移补助标准附后)。 第四条 道路公用基础设施新建、改造时,各类管线、杆线主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与管线主管部门商定各类管线、杆线的迁建时限;如在商定的时限内不及时迁建,造成损失的,管线、杆线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道路公用基础设施新建、改造时,凡规划明确要求铺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管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有关地下管线建设;如不同步实施有关地下管线建设,五年内不得再申请铺设各类管线。 新建地下管线的费用,给水、燃气、广电、通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由主管部门、公司承担;电力管线由建设单位承担土建工程费用,管材及其他费用由电力部门承担。 第六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全区总体规划,编制依附于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线、杆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与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第七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新建、迁建;应当经区规划、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铺设管线和在公用基础设施上新建架空线。 规划未明确要求铺设管线、杆线的,原则上不准在道路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红线内铺设各类管线、杆线;确需占用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未经批准,在道路公用设施基础上擅自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由区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消防法规定,在新建或改造道路公用基础设施时统一安排消火栓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解决。 第九条 依附于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管线、杆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建设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道路公用基础设施所有建设项目。省、市重点工程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线”迁移补助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管理 办法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