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44号
关于转发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我区2004年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要求,就建设用地有关报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开发区)必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耕地数量初始台账等基础工作(数据统一采用1986年年末数为基准),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区委农工办、区国土资源局;同时,切实加强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供地工作,确保供地率达到80%以上。凡以上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受理建设用地报件申请。 二、未经批准的2003年已申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自行作废,自通知之日起,重新按规定申报。 三、2004年1月1日起,我区上报的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按常州市政府即将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区将设立征地补偿费用收缴帐户,各镇(开发区)申报建设用地时必须将征地补偿费全额解缴至该帐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各单位申报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后,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上报。区国土资源局暂停受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申请。凡申报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用地单位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规定,切实按《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规定,核定具体项目供地标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投资密度不得低于区政府规定的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常州市武进区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公室、农工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国土局、经贸局、发计局、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