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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30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4〕4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03-22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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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4〕4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44号

关于转发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我区2004年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要求,就建设用地有关报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开发区)必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耕地数量初始台账等基础工作(数据统一采用1986年年末数为基准),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区委农工办、区国土资源局;同时,切实加强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供地工作,确保供地率达到80%以上。凡以上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受理建设用地报件申请。
  二、未经批准的2003年已申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自行作废,自通知之日起,重新按规定申报。
  三、2004年1月1日起,我区上报的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按常州市政府即将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区将设立征地补偿费用收缴帐户,各镇(开发区)申报建设用地时必须将征地补偿费全额解缴至该帐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各单位申报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后,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上报。区国土资源局暂停受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申请。凡申报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用地单位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规定,切实按《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规定,核定具体项目供地标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投资密度不得低于区政府规定的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常州市武进区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公室、农工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国土局、经贸局、发计局、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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