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115号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紧房户安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中心城区紧房户安置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心城区紧房户安置意见(试行)
为妥善解决中心城区紧房户的住房困难,结合城区安置小区房源实际情况,现就中心城区紧房户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条件 湖塘镇及高新区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从未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现有住房不在规划明确需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每户实际住房建设占地面积少于省规定面积,差额在20平方米以上,或者现有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差额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列为紧房户(家庭户以1998年第二次联产承包责任制确认的户为准)。无房户及已经安排宅基地并达到省规定面积的家庭户因自行转让、出售或赠与住宅等原因造成住房紧张的,不作为紧房户进行安置。 二、安置原则 根据紧房户差额建筑面积与现有安置房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公寓房安置,每户限购一套。 三、安置办法 1.区成立紧房户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与区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联合办公,具体负责紧房户安置的各项工作。 2.紧房户向所在村委提出安置申请,报湖塘镇政府(高新区北区管理处),经湖塘镇政府(高新区北区管理处)预审后上报区紧房户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填写紧房户安置审批表逐级审批,落实安置地点。 3.紧房户安置房在中心城区可供安置房中安置。 四、安置价格 1.紧房户安置房价格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国土、建设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另行公布)。 2.管道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按行业标准收取。 3.紧房户不享受安置小区汽车库及车位的分配权利。 五、其他 1.紧房户确定房屋具体坐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房协议,结清房款,办理入户手续,逾期将取消安置资格。 2.紧房户安置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买卖转让。 3.紧房户如有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不列入紧房户安置。 4.今后紧房户现有房屋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时,拆迁补偿安置仍按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销价安置指标。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