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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3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3〕8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8-04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加强领导等方面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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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若干意见
武政办发〔2003〕80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80号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区带头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配合”的要求,现就各镇政府、高新区、农发区和区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镇政府和高新区、农发区工作职责
  l、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环境;
  2、负责区域内城镇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小区)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
  3、制订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环保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工作;
  4、负责把好新建项目环保预审关,督促新建企业按环保“三同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区域内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
  5、负责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优美镇、村创建活动;
  6、负责调处本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环保群众信访。配合调处跨行政区域的污染事故;
  7、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区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区环保局对全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全区环保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和指导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的实施;负责解决全区环保工作重大问题;定期公布区域环境质量,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各镇、各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考核。
  2、区发展计划局做好环保工作参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平衡工作,牵头编制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3、区经贸局负责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督促生猪屠宰场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4、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各镇(包括集镇)、中心村、工业园区环保基础工程的规划建设,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5、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组织和指导各镇实施河道疏浚和清淤,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6、区地方海事部门负责船舶交通污染控制及管理,督促建设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设施。
  7、区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尾气的控制工作,对阻碍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8、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行政责任监察制度,对各镇和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9、区人事局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并实施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指导各镇健全环保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10、区卫生局负责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等工作,配合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1、区农林局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承担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损失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生态农业建设,有效控制禽畜、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
  12、区技监局负责无磷洗涤剂推广使用和禁止含磷洗涤剂使用,严格禁止新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设施。
  13、区财政、国土资源、教育、旅游、法制、新闻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
  区政府对全区环保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干部目标综合管理考核体系。
  1、各镇政府、高新区、农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完成情况报区政府。
  2、对目标管理实施任期考核。区政府根据与各镇签订的环保工作责任状内容,对各镇主要领导任期内环保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离任审计的重要评价内容。
  3、区政府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和区重点环保任务的镇及主要责任人、区有关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列支。对未完成环保责任状内容的镇和有关部门及主要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创优资格,核扣相应综合考核分值。
  三、环保行政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区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和措施等贯彻不力,检查督促不实,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2、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辖区环境质量严重下降或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的;
  3、拒绝、妨碍、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环保部门不能正常行使职权的;
  4、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放任、袒护、纵容的;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加重,或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纠纷不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力,引起矛盾激化或突发事件的;
  6、违反环境保护有关程序进行项目预审、审批、验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严重影响的;
  7、在环境监督管理中有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牢固树立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要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各镇及高新区和农发区,要按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不断深化和完善环保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所需工作人员从本单位干部编制中调剂解决,以确保环保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力量到位,努力促进全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工作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4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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