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13号
关于加强城区架空线规划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架空线管理,充分利用城区地下空间资源,切实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加强城区架空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地面上空的线缆,包括各类供电、通信线路等。城区架空线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逐步入地、建管并重”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本意见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湖塘镇、牛塘镇等区域。区规划部门负责辖区架空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区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辖区道路架空线建设进行管理;区城管局、各镇(开发区)及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三、实施办法 1、认真编制架空管线的入地规划与计划。区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区建设、交通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等单位制订架空管线入地规划;分期编制架空管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2、切实加强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本意见指定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管线一律入地。城区东至夏城路、南至鸣新路、西至淹城路、北至区界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及两侧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其他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及两侧需新建架空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等部门组织会办,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它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等部门组织会办,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建设或者其它活动结束后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3、加快组织实施已有架空线入地。在规定严禁新建架空线范围内的已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特别是城市核心区范围的架空线要加快入地。在实施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时,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计划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当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非开挖新技术。 4、严格规范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区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组织清除。对依法建设的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架空线权属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架空线权属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市政 规划 管理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