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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中心区印染企业搬迁至纺织园区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2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3〕11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10-22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中心区印染企业搬迁至纺织园区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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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区印染企业搬迁至纺织园区的补充意见
武政办发〔2003〕11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113号

关于中心区印染企业搬迁至纺织园区的补充意见

湖塘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中心区印染企业搬迁,根据武政发[2003]30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心区印染企业搬迁至武进印染工业园的具体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搬迁企业旧址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等,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收购,其中以负资产转制的企业土地收购价,按现有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计算。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的收购价,按照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经评估后确定。收购费用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
  2、搬迁企业新址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旧址面积,如企业确需增加用地面积,新增部分按园区土地的现行价格执行。新址的土地由区政府征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出让或租赁的方式供应给企业。土地出让金和租赁金的收缴,按照武发[2003]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新址土地手续的办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3、整体搬迁至纺织园区的企业,只交纳扣除旧址建筑面积后新增部分的规费,收费标准按最低标准的30%执行。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武政发[1999]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4、搬迁企业原核定的排污量,免收接管费,免收部分的费用由区政府与湖塘镇政府另行协商。企业进区后新增排污量,由湖塘镇根据园区污水处理能力核定,接管费用由企业承担。
  5、搬迁进入纺织工业园区的企业,享受工业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如属区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则享受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  企业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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