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99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暂住人员生活区 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暂住人员生活区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希各单位高度重视暂住人员生活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暂住人员生活区的规划建设,在今年完成第一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在2-3年时间内实施到位。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武进区暂住人员生活区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改善暂住人口的生活居住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住人员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是指供500人以上暂住人员集中居住及生活的场所。 第三条 本行政区内生活区的建设、运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投资经营生活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条 生活区的投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投资经营者)可以多元化,鼓励个人资本投资经营。 第六条 生活区一般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投资和经营。公司名称可以注册为常州市武进区××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除主营房屋出租外,可兼营餐饮、洗澡、理发、停车、开水供应、长途电话等与生活服务有关的项目。确需单独申领营业执照的配套项目应当单独申领。 生活区挂牌名称为常州市武进区××镇(开发区)××(地名或村名)公寓。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应将暂住人员生活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生活区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暂住人口情况,按照有利于居住者生活和工作、有利于投资者经营、有利于利用公共设施、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妥善确定,其中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相对工业集中区、商贸市场、流动人员分散居住较多的镇区、村庄,应当鼓励选址建设。 第八条 建设生活区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当准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投资经营者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事先由有关部门对规划选址、用地形式、规划布局和建筑初步设计等事项提出初步可行性意见并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条 投资经营者提出可行性论证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项目名称、投资经营主体和资金来源; (二)经营范围; (三)项目选址及理由,附规划或建设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用地形式,附国土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建设规模及接纳入住人员规模,附当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暂住人员规模情况的说明; (六)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邮政、排水、环卫等公共服务项目配套情况,附有关部门的情况说明; (七)医疗诊所、幼儿园、学校等公共事业设施配套情况,附有关部门的情况说明; (八)平面规划方案和主要建筑初步设计方案,附规划或建设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的书面材料; (九)其他情况及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分别报请区发展计划局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治办)论证。论证由区发展计划局和区综治办牵头区公安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镇、开发区有关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论证意见确定后,区发展计划局、区综治办应将论证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意见下达后,区发展计划局、区综治办应当制作项目论证书,分送相关部门,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者进行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项目论证书的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项目论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生活区的用地按照行政划拨国有土地或者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方式予以安排。 使用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的,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应当一次结清外,应付被征地者的其他费用可以由投资经营者或者土地所在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与被征土地者协商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生活区建设、经营中办理项目申报、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建筑设计、消防审查、建设审批、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房产证申领等手续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办理生活区建设、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区权范围内的有关费用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所有行政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缓、减、免; (二)测量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白蚁防治费、质监费、审图费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照居民自建房收费标准下限的一半收取;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申领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一半收取。 第十七条 生活区需要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邮政、排水、环卫等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及时配合。 前款项目中涉及的施工建设项目,可以由生活区举办者按照规定的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涉及的设备和材料可以由生活区举办者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采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设计审查、验收和提供相关服务,涉及的收费应当按照为居民提供服务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一款涉及的各项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为居民提供服务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八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持投资经营者在规模较大的生活区配套安排医疗诊所、幼儿园、学校等公共事业设施,所需用房可以由投资经营者有偿提供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安排。 第十九条 生活区建成后,投资经营者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经营。 生活区应当按照市场规律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经营中涉及的租金和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经营者与入住者应当用书面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生活区建成投运后,当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 区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区的治安、消防等管理,生活区居住每满500人,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一名暂管员,按照规定进行暂住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暂不对生活区主营和兼营项目收取各项税费和年检、年审等各项行政管理费用,开始收取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建成的和在建的生活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整改,符合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等手续,并准予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区服务 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30 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