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61号
关于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关于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补办权证的意见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区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补办权证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资产 权证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80份
关于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补办权证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决定在理清资产权属的基础上,给予补办有关权证,并本着手续简便、收费优惠的原则进行办理,参照武政发[1999]134号《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企业改制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土地证的办理 (一)土地初始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者携带土地权属材料(含征用土地批准书、87年前非农业用地使用证、原计委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复等)、地上附着物证明材料(房产证等)、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到各镇土地管理所申请土地登记。 2、申请人会同土管所、土地勘测队现场地籍调查及地籍测量。 3、土地管理所整理土地登记材料报局审批发证。 4、初始登记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别进行登记,用途按批准时的用途确定。 (二)收费:测量费按 0.37元/平方米,土地登记费按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收取。 (三)区属行政机关、未改制或转企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土地登记申请人为现单位;已改制或转企的企事业单位 (除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外)土地登记申请人应为政府或单位的主管部门。 (四)区属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进行处置时: 1、土地要先进行评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受让单位土地使用证。 2、收费标准:土地评估费(由中介机构按现行标准的25%收取);土地交易费按规定标准的15%收取(城区3元/平方米,农村2.6元/平方米);土地登记费10元/证;土地出让业务费(按标准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由区财政局出具相关证明给予优惠)。 二、房屋权证的办理 (一)自建房屋初始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0年以后各类新建房屋);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区规划局、建设局出); 4、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0年以后各类新建房屋); 5、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无证明则需提供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6、地名及公安编号证明原件; 7、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8、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9、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法人代表任免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11、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规划红线图原件; 13、查验件: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和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注:如属补办手续的,上述2、4、13项不需要提供;如上述材料原件存档,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馆章。 收费标准:正常报批建造的收测绘费(1.5元/平方米)、登记费(按苏价服[2002]221号和苏财综[2002]89号);补办手续的收测绘费(1.5元/平方米)、检测费(5元/平方米)、鉴定费(混合2.8元、框架3.0元/平方米)、登记费(同上)。 如需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要向区规划局、建设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申请; 2、相关批文; 3、符合城市规划; 4、土地使用证; 5、消防验收意见书; 6、房屋质量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书; 7、人防部门审核意见书; 8、房管部门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0、涉及到名称已变更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现势地形图测量费(2元/平方米)、规划技术服务费(1元/平方米)、财政代收的公用基础设施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免收)、财政代收的建设规费4元/平方米(包括质监、档案、白蚁防治费等)、人防费(98年前建造房屋免收;99—2001年间建造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2002—2003年间建造的按48元/平方米收取;2004年后建造的按56元/平方米收取)。 (二)购买其它单位或个人房屋(原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 4、契税证明;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6、卖方是股份制企业性质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批准文件,卖方是集体性质单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卖方是机关事业单位全民企业的需提交国资部门批复; 7、个人转让的需提供地税部门的江苏省常州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 收费标准: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减半即:住宅用房3元/平方米、非住宅用房5元/平方米)、登记费(按苏价服[2002]221号和苏财综[2002]89号)、契税4%(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免收,由区财政局提供相关手续)。 (三)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提供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发票; 3、商品房结算清单; 4、契税证明; 5、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收据(视情况); 6、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 收费标准: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减半)、登记费(按苏价服[2002]221号和苏财综[2002]89号)、契税4%(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免收,由区财政局提供相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1、权利人(申请人)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登记,并交验相关材料; 2、房管所进行材料收集整理、现场勘查、初审; 3、房产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复审、终审、缮证、发证。 三、适用范围及其它事项 1、本意见仅适用于武进区区属行政机关、未改制或转企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和改制或转企时未列入资产转让范围内的并坐落在本辖区内的产权项目。 2、各产权单位必须于2006年12月30日前办结有关权证手续,过期办理的一律不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 3、由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该项事宜。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国土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