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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3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1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03-01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实施方案包括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总体要求、工作步骤、限期关闭砖瓦窑厂的奖惩措施、切实加强对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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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武政办发(2007)1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15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国生态区创建目标,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5]234号)和《关于印发武进区创建全国生态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发[2006]161号)的精神,现就全区进一步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砖瓦窑业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规划,砖瓦窑厂盲目发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部分砖瓦窑特别是小土窑仍然存在非法挖废耕地、河道护坡的情况,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目前,全区有轮窑和改造轮窑45座,小土窑(瓮头窑)240座(其中在烧砖瓦的40座),占用土地3800余亩。砖瓦窑厂数量过多,用地粗放,破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同时,从砖瓦窑厂排出的有害气体(主要是氟气)及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如不大力整治,将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各镇、开发区、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整顿砖瓦窑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治理整顿砖瓦窑业是保护环境、创建全国生态区的重要举措,是保护我区有限土地资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做好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
  二、治理整顿砖瓦窑业的总体要求
  全区治理整顿砖瓦窑业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武进区创建全国生态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区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建窑、非法取土、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逃避工商税务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砖厂。通过整治,将全区的砖瓦生产企业纳入规范管理、合法生产的轨道,促进全区生态环境的根本好转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保留砖瓦窑厂和限期关闭拆除名单:
  1、现在仍有砖瓦窑厂的镇在2007年以后最多只能保留1座轮窑或改造轮窑。保留砖瓦窑厂原则上不允许座落在集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内,不允许座落在国道、省道等主干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并且要有充足的粘土资源;其余砖瓦窑厂在2008年1月1日前关闭,2008年1月30日前拆除。
  2、各镇、开发区的小土窑(除遥观镇作为历史遗迹保留2座外)在2007年4月30日前全部关闭,2007年6月30日前全部拆除。
  三、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的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31日):各镇、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砖瓦窑厂(包括小土窑)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弄清每一座砖瓦窑厂的建窑(或改造)时间、占地面积、取土来源、审批以及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每一座砖瓦窑厂逐一登记,要有一表(调查登记表)、一图(窑厂所在镇、村、村民小组地籍图)。
  2、确定名单阶段(2007年1月4日-2007年2月15日):现在已有砖瓦窑厂的镇按照最多保留1座砖瓦窑厂的要求,对照有关政策,确定保留和限期关闭拆除砖瓦窑厂的名单。
  3、签订责任状阶段(2007年2月15日-2007年3月10日):区政府召开全区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会议,与各镇签订限期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责任状。
  4、保留砖厂办理续产审批手续阶段(2007年3月10日-2007年3月30日):对核准保留的砖瓦窑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办理续产的相关手续。
  5、小土窑拆除阶段(2007年4月1日-2007年6月30日):各镇、开发区组织力量对本地范围内的小土窑实施拆除,并进行土地复垦。
  6、限期关闭拆除砖厂办理行政处罚审批手续阶段(2007年7月1日-2007年10月31日):对确定限期关闭拆除的砖瓦窑厂,具有临时用地手续的砖厂,由区国土分局执法大队做好限期关闭拆除的行政处罚材料和审批手续,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报批手续;具有建设用地手续的砖厂,由区经贸局会同区环保、工商等部门做好限期关闭拆除的行政处罚材料和审批手续。
  7、砖厂关闭拆除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30日):在2008年1月1日前,各镇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限期关闭拆除砖厂的责任状,组织力量对限期关闭拆除的砖厂进行关闭生产。在2008年1月30日前各镇协助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时进行拆除。
  8、复垦阶段(2008年2月1日-2008年6月30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及时组织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的窑基地、堆坯场等其它窑业用地进行复垦,并按土地复垦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验收。复垦完成后及时交所在村、组农民耕种。
  9、考核验收阶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7月30日):区砖瓦窑业管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保留砖瓦窑厂生产、取土、复垦和限期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小土窑)关闭拆除、复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四、限期关闭砖瓦窑厂的奖惩措施
  1、对各镇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拆除1座轮窑或改造轮窑奖励10万元,关闭拆除1座小土窑(瓮头窑)奖励5000元。
  2、对各镇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并进行复垦耕种的面积,其置换成建设用地的指标仍由所在镇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3、限期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政府的年终考核。
  五、切实加强对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治理整顿砖瓦窑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十分艰巨繁重的任务。为切实加强对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区砖瓦窑业管理整顿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区国土、经贸、发改、建设、环保、工商、税务、质监、安监、公安、法院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制订工作方案,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镇、开发区要搭建相应工作班子,落实责任,全面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砖瓦窑业整顿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未按期签订限期关闭拆除责任状和承诺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限期生产审批手续和2007年度《采矿许可证》,工商、税务、安监等职能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期签订限期关闭拆除责任状和承诺的砖瓦窑厂,在2007年度继续生产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强制关闭拆除。
  附件:1、武进区开展治理整顿砖瓦窑业工作安排表
     2、武进区保留砖瓦窑厂名单
     3、武进区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名单
     4、武进区关闭定拆瓮头窑座数量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资源  砖窑△  整顿  方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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