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8〕166号
关于规范全区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全区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本着科学布局、环保优先、适度发展、农牧结合的原则,坚持“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的综合治理方针,结合生态区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全区畜禽养殖行为,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区畜牧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结合江苏省《太湖流域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及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我区畜禽养殖实行分区管理,分步治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度发展区: (一)禁养区:1.环太湖1公里;2.主要入湖河道(武进港、太运河)上溯10公里两侧1公里;3.环滆湖500米;4.区级以上(含区级)流域性骨干河道(武进港、武宜运河、太滆运河、漕桥河、永安河、新沟河、北塘河、三山港干流)、骨干道路(常武路、青洋路、武南路、延政西路、淹城路、长虹路、新312国道武进段、239省道武进段、新342省道武进段、232省道武进段、南北高架、沿江高速武进段)两侧各100米;5.中心城区核心区(北至武进区界、东至青洋路、南至武南路、西至淹城路);6.各镇集镇规划区、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7.开发区规划区。上述区域范围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发展畜禽养殖,现有养殖场(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1.环太湖1-5公里;2.环滆湖0.5-1公里;3.区级以上主要骨干河道、骨干道路两侧100-500米;4.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上述区域划定为畜禽限养区,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逐步淘汰原有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的规模养殖场完善后处理项目实行达标排放,对不符合要求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或强制关闭。 (三)适度发展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适度发展区,实行总量控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新建规模养殖企业,要求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备设施,并经过各级各部门审批方可建设。同时,加强适度发展区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对已建的规模养殖企业尽快完善后处理辅助项目,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 三、规范审批 对适度发展区内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一)养殖选址:适度发展区内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企业,必须由村、镇两级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农林局审核。 (二)用地审定:适度发展区内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企业,必须到当地国土部门完成选址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到区国土局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环境评估:适度发展区内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企业,必须由环保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养殖场的环境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通过区环保局组织的环评方可生产。 (四)防疫条件审定:适度发展区内新、改、扩建的规模养殖企业,必须通过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整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种养结合、污染物零排放的要求,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配套治理。具体治理方法如下: (一)资源化利用。通过建立畜禽粪便回收利用渠道,由畜禽粪便处理企业对附近区域的畜禽粪便统一回收,生产有机生物肥料,解决粪便污染问题。 (二)沼气化处理。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户)原则上要建立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解决污物污水问题,实行畜禽养殖的良性循环发展。 (三)三格式处理。小规模养殖场(户)利用三格式化粪池处理畜禽污水,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或与植物处理系统相配套,实现零排放。 (四)种养结合。养殖业与林果、花木、蔬菜等农业生产相结合,直接将畜禽粪便经堆肥发酵后肥田利用,提高有机肥的施用率,减少化学肥料的施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为切实加强对规范全区畜牧发展的领导,区将成立全区畜牧生产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农林、环保、规划、国土、财政、建设、公安局、法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地也应成立领导班子,由国土、建管、农林、兽医、环保、派出所、城管和各村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工作实施。同时,各镇(开发区、街道)必须分别编制辖区内的畜牧发展规划,根据消纳粪污的周围农田面积和种植品种来确定养殖场的饲养规模和数量分布,并充分考虑水体状况、周边环境、交通、市场等相关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畜牧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摆正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对规范畜牧业发展的认识。同时,要把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规划,合理引导,营造清洁、安全、生态、环保、有序的畜牧业发展氛围。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地要明确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各镇(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规范畜牧养殖行为、畜禽养殖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禁养区、限养区、适度发展区畜禽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和整治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区农林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并建立规模养殖场的建设,整治情况的巡查、通报制度。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环评、加强监测、从严执法,区规划、财政、国土、建设、城管、公安、法院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开展治理工作。 (四)设定时限、按期整治。2010年前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禁养工作全面到位。2011年前,其他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必须全部关闭或搬迁; 2012年前,全面完成限养区内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实现限养区零排放; 2013年前,完成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目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照时序要求,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 (五)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区将成立督查组,全面开展畜禽养殖行为和畜禽养殖环境整治的工作督查。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对少数养殖场(户)不按要求实施整治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肃处罚。处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强制关闭。对新、改扩建养殖场,不履行规范审批程序的,视作违章建筑,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政府会同区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强行拆除。要建立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全社会监督机制,对于擅自违规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坚持露头就打,尽量遏制在萌芽状态。 附件:1.畜禽养殖场规模和养殖品种说明 2.规范畜禽养殖审批流程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畜牧业 发展 意见 抄 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