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8〕25号
关于2008年征收企业综合规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对2008年度综合规费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征收对象 在我区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二、综合规费的构成 企业缴纳的综合规费包括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等项目。 三、征收标准 (一)各行业的征收标准 1.银行、保险公司按利息(保险费)收入的0.31%征收,证券公司按业务收入的0.35%征收;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娱乐类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内部分按0.3%(批发企业为0.15%)征收,超过1亿元部分按0.15%(批发企业按0.08%)征收; 3.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业务)收入的0.4%征收; 4.其他企业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按营业(业务)收入的0.2%征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标准征收。 (三)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综合规费仍按规定以2006年为基数,定额征收,超额免收。 四、资金收缴及管理办法 (一)区财政局是综合规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规费政策的制订、票据和资金管理等。国税、地税和区协税护税部门负责综合规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综合规费的解缴办法 1.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未下放到镇、开发区的原区属企业的综合规费由地方税务局收缴后于每月底解缴区财政局。 2.各镇(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规费由国税局收缴后于每月底解缴区财政局。 3.各镇(开发区)的综合规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由地税分局收缴后于每月底全额汇解镇财政所(分局)。 (三)区按销售收入的0.1%集中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按月解缴区财政局(暂按定额集中后解缴区财政局)。 (四)综合规费的使用。留镇使用的规费,其中10%的资金用于农业,主要是水利工程建设,20%的资金用于教育。征收业务费按上年标准结算。 五、其他征收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治安联防费,按武政办发〔2007〕93号文件规定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10元/人?年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按20元/人?年征收。 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治安联防费、防洪保安资金和人民教育基金由区国税部门征收,于每月底上交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缴纳的治安联防费、防洪保安资金和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协税护税办征收,于每月底上交镇(开发区)财政;其他各类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治安联防费、防洪保安资金和人民教育基金由区地税部门征收,于每月底上交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由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治安联防费、防洪保安资金和人民教育基金涉及的企业职工人数: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以上年度的计税工资人数为依据;附征所得税的企业,以上年末的实际职工人数为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人数由区人事局提供。任何征收部门不得调整。 (三)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区集中5%,由区国税局负责征收后汇入区财政局。 六、征收要求 (一)严格征收。为体现税负公平,各征收部门应严格按上述标准征收各项规费。 (二)加强配合。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规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协调,切实加大征收力度,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三)信息共享。全区各级规费征收部门要加强软件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将征收情况反馈给区、镇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附件:2008年规费任务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收费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