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53号
武进区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区城乡统筹发展,切实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农业税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农业税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省及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实现农民在农业生产环节“零赋税”。 二、我区农业税改革的具体实施内容 1、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从2004年起对我区农户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2、免征农业税后,影响的财力由区、镇各承担50%。各镇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承担的方式,需要村承担的,可根据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情况确定承担比例。各镇承担的方式由镇政府于2004年5月底前报区财政局,经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3、实行对种植水稻农户直接补贴政策。从2004年起,对全区种植水稻的农户按每亩2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操作办法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1、认真做好整籍造册工作。纳税土地面积增减变动要与区财政局核准的情况相一致。 2、区财政按整藉确定各镇农业税改革负担金额,各镇(开发区)承担资金应在10月底前上解区财政。 3、全面清理农业税以前年度欠税。(1)对农村税费改革前(2001年以前)的欠税,镇财政(开发区)及村级财务有挂账的一律销账,不再追缴。镇财政(开发区)会同各村编制核销清册,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备案。(2)农村税费改革后(2001年以后,含2001年)的欠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烈军属等经济困难农户的欠税按税费改革前欠税处理办法核销,其他原因造成的欠税,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全部清缴。 4、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在保持转移支付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并村情况,对项目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 免征农业税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富民强区、确保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镇(开发区、区属农林场圃)要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妥善落实镇级承担资金,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农业税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把这项惠及全区农民的实事做好做实。
二〇〇四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农业 改革 税务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