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发[2002]15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认识,明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举措,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要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社会需求迫切的社区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的投资和经营领域,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不断扩大私营个体经济吸纳就业的容量;提倡弹性就业。 使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区保安、停车管理等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民政部门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得到保障。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再就业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人物和事例,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是因企业转制、重组、歇业、倒闭、破产等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下列人员: 1、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 2、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以上各类人员中包括经过批准企业招用的征用土地工。 (二)扶持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另外,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除免收上述各项费用外,还需按省物价局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苏价综[2002]174号《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2、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的比例相应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比例,相应核减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区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三、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现年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作为再就业重点帮扶对象。 政府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大力挖掘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的潜力,通过政府差额补贴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给予愿意使用重点帮扶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220元/人.月。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有个人负担。 四、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就业和再就业提供经费保证 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及科目,以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安置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同时,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 五、改进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和培训信息服务。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重点规范单位用人行为和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本意见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涉及本意见中的各项减免事项,由劳动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减免,严禁弄虚作假、侵害职工利益、骗取优惠政策。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再就业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