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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安全用气的暂行规定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2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4〕10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10-27 发布日期: 2008-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安全用气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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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安全用气的暂行规定
武政发〔2004〕10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101号

关于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安全用气的暂行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保障天然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和《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安全用气作如下规定:
  1、天然气管道设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用气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确保用气安全的义务。对于损害、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它危害管道设施安全和用气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区安监、建设、公安等部门举报。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和用气安全的活动:
  (1)擅自移动、拆除、涂改、覆盖、损坏天然气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2)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场、放腐蚀性物质、放大宗物资、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3)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4)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5)擅自开启或关闭天然气管道设施上的公共阀门(消防紧急情况除外);
  (6)阻碍天然气管道设施经营管理单位正常的检查、维修或抢修;
  (7)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燃气用具;
  (8)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及不安全用气的行为。
  3、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存在于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和种植物,按照“谁搭建、谁拆除”、“谁堆放和种植、谁清除”、“谁批准、谁协调处理”的原则,立即予以清除。
  4、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应按照全区城镇燃气建设规划的要求,统筹兼顾,对由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6、承担天然气供气管道及其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建设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对施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禁无证、越级设计和施工。
  7、凡是需在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先到区天然气经营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动工。因施工单位违章施工挖断、损坏天然气管道及设施,所需的修复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8、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与天然气经营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承担。
  9、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天然气必须向天然气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办理开户手续,签订供用气协议。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掌握天然气安全使用知识。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拆、改、迁、装供气设施和用具,不得使用非法制造的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天然气。
  10、天然气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及其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
  (1)管道设施建成后,应设置统一、明显的地面安全警示标志,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对用户做好保护管道设施和安全用气的宣传;
  (3)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检,及时维护保养;
  (4)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做到24小时值班;
  (5)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故障或事故迅速进行处理。
  11、区安监局负责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建设局负责对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安全运行、供气单位安全供气和用气单位安全用气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规划、公安、质监、交通、水利、供电、电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安全用气方面的工作。
  12、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掌握本辖区内天然气管网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做好涉及天然气安全事项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现的问题,制止危害输气、供气管道设施安全和不安全用气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纠涉及天然气安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区有关部门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规定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能源  天然气  安全  规定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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