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5〕19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新型工业化步伐,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加快利用外资,引导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现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已在我区批办的符合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奖励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对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我区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的税收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设立外资项目奖。 1、基本条件:注册外资200万美元以上(农业项目100万美元以上)、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投资密度要求(农业项目除外)、确有引荐人和引荐事迹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等竞争性的项目不列入其中)。 2、凡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首期到帐后按到帐外资的0.5%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3、对2004年12月31日前批办的注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首期到帐后按到帐外资的1%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基本奖)。 4、对2005年1月1日之后批办的注册外资1000-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另行给予项目引荐人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引进、推荐、实施外资项目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进一步凸现开发区利用外资的主体地位。对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享受高新区和农发区制订的优惠政策。 四、努力降低商务成本。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手续以及咨询项目过程中涉及收费的能免则免,无法减免的统一按下限优惠执行,有关涉及社会中介服务的项目可通过招标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降低投资者的进入成本。 五、鼓励集聚集约发展。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合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达到我区用地投资密度标准并符合各镇(开发区)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要求、注册资本按期足额到帐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先供地。 六、促进服务业利用外资。凡注册外资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业、商业街、大型市场、购物中心、旅游景区景点、体育设施、医疗中心等项目,经区政府认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上缴税费的区留成部分,其50%返还给企业。 七、推动“以民引外”,积极培育市场主体。要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有引资意愿、有一定规模、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建立项目信息库,组织专题招商活动,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八、鼓励“以外引外”,多渠道扩大引资主体。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增资扩股、扩大规模、提升层次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关联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和研发机构,推动现有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 九、各镇向开发区推荐举办的外商独资项目,利用外资指标开发区和相关镇各按50%计算,企业正常运行后形成的税收分成标准及返还年限由开发区与镇协商签订协议。开发区向各镇推荐举办的外商独资项目,按此办法执行。 十、为拓宽招商引资思路,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由区政府聘请若干名招商引资顾问。 十一、上述条款凡与中央新出台政策不符的,按中央有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实施,原来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外向型 经济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