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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7)9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06-14 发布日期: 2008-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规定分总则、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户外广告的登记、设置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程序、户外广告公共泊位的出让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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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发(2007)9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7〕93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武进区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在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常州市规划局武进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是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规划管理。
  区建设局是村镇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规划管理。
  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区交通局依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县乡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安监局、公安局、物价局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
  第五条  区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武进分区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规定,编制武进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夜间景观照明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村镇规划规定编制各镇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区城市管理局参照常城管〔2006〕80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登记、设置管理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二)户外广告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现场效果图或彩色照片;
  (二)场地使用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及产权单位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三)工商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50㎡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需提交框架结构图;100㎡以上的户外广告需提交具备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结构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五)户外广告右下角应清晰地标明工商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号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公共信息栏的设置由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规划、工商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供市民发布信息,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公共信息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禁止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地方散发小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
  第十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其他登记、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向原登记、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等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凡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媒体)设置户外广告时,应按规定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占用公路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应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设置者、发布者应办理广告设施的安全保险,化解社会公共风险。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设置店招店牌由申请者取得工商名称核准书后向区城市管理局报批。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先办理规划手续,并由申请者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向区城市管理局批报,经区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颁发准设证。
  第十六条 凡涉及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再向区城市管理局报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经区交通(路政)部门批准后再向区城市管理局报批。
  第十七条 镇域内50㎡以上或离地高度5m以上的各类广告设施应当经所在镇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复审后,依法办理领取准设证手续。其他各类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管理。

  第五章  户外广告公共泊位的出让
  第十八条 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
  凡利用社会公共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泊位使用权必须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凡利用单位或个人的建(构)筑物(或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并按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凡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拍卖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按《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现有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予以拆除,收回泊位使用权;
  (二)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收回泊位使用权;
  (三)对经批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已满三年的,收回泊位使用权;不满三年的按规定收取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期满后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维护户外广告公共泊位拍卖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经批准的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及产权单位利用自身建筑物宣传自身形象而设置的大型广告牌不得更换其他商业内容作其他商业宣传来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及城市户外广告、灯光建设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肮脏等情况,应当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拆除,逾期不改正或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第一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全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未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本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控制红线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区交通局依法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进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武政发[2002]8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广告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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