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5〕51号
关于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2004]24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除区政府武政发[2003]11号和武政办发[2003]128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外,下列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但未再就业的人员也列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1、曾经是区属集体以上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事业单位改革转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3、保留区属大集体以上职工身份,并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录用、登记、调动手续,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失业人员; 4、现人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耕地0.1亩以下的、原在区属集体以上企业工作过的农村居民的失业人员。 二、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适用范围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等形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各有关部门均应按照规定兑现税收优惠、融资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本省外区户籍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实现再就业时,享受本区持证人员的同等待遇,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 三、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并支付不低于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使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但暂不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在达到享受岗位补贴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及时申请岗位补贴。但享受岗位补贴的结束时间应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结束时间同步。 3、用人单位申报各项补贴的,既可半年度也可按季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简化申请补贴的办理手续,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再就业后重新转失业的,实现再就业时,可以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但累计不超过三年,最后期限为2008年底。 5、夫妻双下岗,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再就业重点扶持对象,其中一方已实现再就业,另一方则不再享受再就业重点扶持对象的相关优惠政策。 6、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定期对已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至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和扶持 1、劳动者加入或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对镇(街道)、村委(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以促进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进一步做好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税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用人单位申请认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定期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并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政策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