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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区关于提高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2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4〕4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04-08 发布日期: 2008-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加强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加强土地投资强度控制、加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几个方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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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关于提高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试行)
武政发〔2004〕4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43号

武进区关于提高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
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3)1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
  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在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用地范围必须控制在经批准的规划范围内,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高新区核心区、农发区工业板块新进工业企业用地规模不能低于30亩;其他工业集中区平均不低于20亩,最低不能低于10亩;低于上述规定的企业一律进入标准厂房组织生产。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时要根据产业特点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形成规模,仓储、办公等设施也要配套齐全。要努力提高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内生产性建设用地比例,商品房、物流市场、商场、酒店等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规划实施。
  对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拆迁企业,如需异地迁建,其用地需求不低于10亩的,可以进入工业集中区;低于10亩的,一律进入标准厂房。
  二、加强土地投资强度控制
  各政府部门和各开发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投入产出的意识。国土部门要认真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试行本)》[苏国土资发(2003)238号]的规定核定不同行业、不同生产规模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区发计局、高新区等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强化投资强度控制,高新区核心区、农发区工业板块新进工业企业每亩投资平均不能低于200万元,最低不能低于15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每亩投资平均不能低于100万元,最低不能低于80万元;技改扩建项目每亩投资不得低于60万元。
  三、加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
  凡经批准建设的工业项目,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六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项目投资最低必须达到项目批复总投资额的50%;3年内必须完成全部投资。对违反上述规定,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开工;超过两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各镇及有关单位要及早落实新项目实施建设。在收回存量土地及土地使用者转让国有土地时,各级政府应向土地使用者收回原先土地出让价及规费中的优惠条件,今后,有关部门在签订供地协议时,对此要予以明确。
  四、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计划、经贸、规划、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在项目的规划、立项、用地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上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把关,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审批负责制,谁审批谁负责。对申报钢铁、水泥、电解铝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一律转报上级审批;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规划范围、建设规模、投资强度的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对区重点工业企业和部分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污染程度低,但达不到上述用地管理要求的工业项目,实行区级会商审批制度,会商由发计局牵头,经贸、国土、环保等部门参加,形成会商意见后,定期报区政府审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面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体研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乱批滥建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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