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137号
关于收回(征用)存量建设用地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土地市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益事业和实施城市规划等对用地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等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征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分别确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其出让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依据该土地所在区位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补偿。其中,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应在土地补偿金中予以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存在缓(欠)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在评估确定的土地补偿金中扣除原缓(欠)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补偿。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根据被收回土地所在区位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分段累计方法测算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金。其中,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已不属于划拨供地对象、但尚未调整为租赁供地并缴纳年租金的,应在评估确定的土地补偿金中扣除应缴土地年租金后予以补偿(年租金自2001年起算,下同)。 3、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支付征地成本的,按上述第2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土地年租金存在缓(欠)缴情形的, 按评估确定的土地补偿金扣除应缴土地年租金后予以补偿;土地使用者没有支付征地成本仅支付年租金的,对承租者不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参照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由征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进行结算。其中,原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结清用地成本的,按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现行成本价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原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只支付对上规费部分的,按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现行对上规费标准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土地所有者依据当时用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与原土地使用者进行结算。 三、因村镇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按照上述征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四、收回(征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补偿以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段补偿标准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土地 收回 征用 补偿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