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8〕38号
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常政发〔2007〕1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和工作目标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区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区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区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区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具有我区地方特色的乡土建筑、名人故居、近现代工业遗产、大运河等水系沿线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登录工作;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通过此次普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及保护现状,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三、普查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问题。 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在区文化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2.举办各镇、开发区、街道普查人员培训班; 3.编印《武进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简报》,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4.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5.编制并向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武进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武进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经区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6.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区专项补助经费、区财政预算。 我区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本区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调集区文博系统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登录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要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按照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意见,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意见及具体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化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全区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测量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化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区人武部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区文化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范围内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化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区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的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任何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及标准时点 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已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组建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的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按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按规范要求建立、编制、公布、上报普查成果。 五、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工作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地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公布的普查数据,需报经常州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六、普查的宣传 根据常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宣传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普查办公室要定期遍发工作简报,刊登普查信息,增进普查工作信息的交流;要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广告等宣传载体,加强宣传的力度,提高文物普查的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普查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7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