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公司: 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创造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明确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规范有序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利于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的逐步增加,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才能,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保持一方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1、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全区各类企业都应当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今年,在全区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争取达到35%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建会企业达到90%以上;村属企业区域性协商覆盖企业达90%。到2007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达到7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企业达到95%以上。争取用3-5年时间,全区大部分企业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引导各类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的增长以及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得到相应的增长。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支付行为的执法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形式接受职工监督。 3、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即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国税或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实在税前扣除。 三、具体措施和工作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要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2、严格执法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对企业劳动执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工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和谴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3、强化责任考核。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区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目标考核。对未能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或当年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以及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 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要自律守法,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工会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紧紧依靠职工群众,依法组织职工开展工资协商。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企业 工资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