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7〕123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武进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下列机关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 (一)各镇人民政府;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行政诉讼应诉职责。对本单位涉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好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但出庭应诉必须有行政首长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至少一人参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 (一)本年度本机关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区人大组织听审的案件; (四)符合社会影响重大、群体性、涉及行政赔偿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条件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组织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行政首长或受其委托出庭应诉的分管领导在庭审阶段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九条 区政府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复印一份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在案件开庭审理3日前有关单位应将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的准备情况书面告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采取庭审旁听和平时检查等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对于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行为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 法制 工作制度 办法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