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5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为加快全区能源利用结构的调整步伐,积极实施生态区建设,切实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常政发[2004]192号)、《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5]5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决定在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开展专项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区域:东至新232省道、南至武进大道、西至西绕城高速公路(包括经发区及高新区南区全部)、北至常州市区接壤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专项整治对象: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窑炉、生活炉灶。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窑炉、生活炉灶的工商企业,2007年12月30日前必须改造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集中供热的蒸汽、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停止燃用原煤、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的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生活炉灶改造并改用清洁能源或者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商企业,其设施报批手续齐全的,享受区政府制定的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发改、环保部门要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责令强制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在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生活炉灶。 七、本通告由区发改、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经贸、卫生、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