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8〕51号
关于在城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区道路,减少扬尘污染,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城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实行密闭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工作由区城管局会同区公安、建设、交通、质监、物价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需要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应到具备相应车辆改装资格的企业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改装。 三、经过改装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不具备城区建筑垃圾承运资格,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一律不得在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五、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自2008年6月1日起不得在东至夏城路,南至武南河,西至淹城路,北至区界区域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