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112号
关于明确城镇建设和服务业招商政策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资金积极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业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建设品位和发展水平,增强城镇聚集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城镇建设和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投资城镇基础设施 1、凡属区审批权限的民间资本及境外资本在我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导向且手续齐全的,其项目立项核准即收即办,不属区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转报审批。 2、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我区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由业主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商直接邀标发包。 3、凡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等公益性项目的,增值税区留成部分,从注册年度开始的8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其所得税从注册年度起,符合国家有关免税政策的按有关政策执行,不符合国家有关免税政策的,第1年至第2年区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8年区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营的污水处理工程,按不低于200万元/日处理万吨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2005年后建成投营的污水处理工程,按150万元/日处理万吨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4、城镇基础设施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空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的,经区墙改办验收,按以下比例退还墙改专项基金:用量达到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免收墙改专项资金。 5、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全额退还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押金。 二、培育规模商贸流通业 1、凡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新建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商业街、大型市场、购物中心项目,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全额返还区留成部分的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企业综合规费(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社会性开支)全额免收;从获利年度起应缴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2、凡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新建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现代物流业、商业街、大型市场、购物中心,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全额返还区留成部分的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企业综合规费(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社会性开支)全额免收;从获利年度起应缴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3、以上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区给予当年贷款额0.5%的贷款贴息扶持,此项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 三、大力发展旅游业。 1、新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区留成部分的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企业综合规费(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社会性开支)全额免收;从获利年度起应缴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2、新建四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项目,自星级首次评定之日起2年内全额返还区留成部分的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企业综合规费(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社会性开支)全额免收;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首次被评为四星级的宾馆(酒店),按其建设时缴纳的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给予奖励;首次被评为五星级的宾馆(酒店),按其建设时缴纳的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由四星级晋升为五星级的宾馆(酒店),按其建设时缴纳的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给予奖励。 四、鼓励发展公益事业性服务业。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医疗中心等公益事业性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全额返还区留成部分的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企业综合规费(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社会性开支)全额免收;从获利年度起应缴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五、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业建设中的特殊重大项目、新型服务业,实行一事一议或个案处理。 六、对城镇建设和服务业项目合同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单体项目的外资引荐者,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其他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服务业 政策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