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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8-00009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8)5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8-03-20 发布日期: 2008-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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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发(2008)5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8〕53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武进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区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以及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加区政协的人民团体向区政协提出、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开发区、镇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
  (二)明确主管办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处理重要的建议、提案,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工作进度,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批评和纠正不负责任的现象,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二章 分办与承接
  第六条 建议、提案按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交办工作会议,统一向承办单位交办。闭会期间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区政府办公室以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各承办单位办理;闭会期间收到的政协委员提案,由区政协办公室分送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转来的建议和提案后,应仔细核对。
  凡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件后规定的时间内告知发出单位,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部门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不够清楚的建议、提案,应及时与建议、提案人联系。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承接的建议、提案,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向建议、提案人作出解释。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从收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因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在期限内向提出人和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并明确新的办复时间。
  第十一条 凡明确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建议、提案人。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将会办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至主办单位,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凡明确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主办单位的,各单位应分别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 在办理过程中,走访建议、提案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一般可在办理结果意见拟定后、书面答复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向建议、提案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后,拟写出正式书面答复。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建议、提案人以座谈的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必要时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的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团体负责人。
  第十四条 书面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要求书写打印(见附件一、二),要针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
  第十五条 书面答复应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寄送建议、提案人每人一式一份,同时,按每一编号一式叁份,一份送区政府办公室,二份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每份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三)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
  (四)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第十六条 寄送书面答复的同时应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反馈意见表,并依次填写编号、承办单位、标题、办理结果的分类情况。
  第四章 复查与总结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自查中如发现没有取得预期的办理效果或通过努力还能办理得更好一些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进,以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同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将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复印送原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应及时研究表中提出的意见,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建议、提案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复查,一般应在收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书面答复建议、提案人,在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条 书面答复发出后,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凡可在近期内解决或有明确的规定时间解决的,要继续跟踪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对列为跟踪办理的建议、提案作一次检查。凡已解决的应及时函告建议、提案人,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进行书面总结。书面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办理建议、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复查的情况,今后工作的设想,并对列入跟踪办理的建议、提案列表附后。书面总结一般应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完成,在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复后,应将建议和提案的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重新办理的书面答复、跟踪落实的函告以及书面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并适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交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当、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单位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有关机关追究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常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区政府办公室分办意见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行政  文秘工作  建议  提案  办法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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