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48号
关于对经济薄弱镇实行财政补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我区各镇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维护稳定,确保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行为,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对经济薄弱镇实行财政补助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立相对规范的财政补助制度,对经济薄弱镇给予适当补助,基本保证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其它必要的正常开支,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二、具体办法 1、根据各镇2002年年末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工业销售等有关数据进行具体测算。 2、补助对象 原则上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镇可享受财政补助,一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20000元;二是人均财政收入低于1000元;三是由于解决集资款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负债较重的。 3、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为该镇预算外人均财力与全区各镇平均数的差额。 4、按照上述办法计算核定的财政补助一定三年不变(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年终与有关镇统一结算。 5、补助对象及标准确定后,年终不再考虑对各镇的困难补助和规费返还。 三、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镇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地方政权机构的正常运转。重点用于弥补镇级机关人员和办公经费的不足,也可用于农业、科教、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楼、堂、管、所等建设性项目。 各镇要立足于加快经济发展,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财源。同时要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量入为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维护一方稳定。 附件:武进区经济薄弱镇财政补助明细表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补贴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