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107号
关于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区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区成立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林、国土、规划、发计、水利、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各镇(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站在维护渔民的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从渔民的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发证范围。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全民所有水域使用权明确的,发放全民所有水域养殖使用证;集体所有水域承包经营权明确的,发放集体所有水域养殖使用证;具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河道、湖泊等水域,水域使用权明确的,可在保证其它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使用证;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发放临时养殖使用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农用低洼地改为精养渔池的,发放养殖使用证;对已颁布的航道、泄洪河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管辖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水域以及政府明确规定不能养殖的,一律不发养殖使用证。 三、周密工作安排。这次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11月20日前)。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11月21日—12月31日)。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制作图标,建立档案资料,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养殖规划。3、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1月1日—4月15日)。全面开展水域养殖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4月16日—4月30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区将对各镇发放养殖使用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广泛宣传发动。核发养殖证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各镇(开发区)要结合宣传《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全面提高广大渔农民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达到思想统一,认识提高,让领导重视、部门了解、渔农民消除误解,为养殖证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科学编制规划。实施水域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各镇(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已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水域进行全面调查登记,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一次规划、分步到位,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确定水域养殖功能,编制和完善辖区内水域养殖功能规划,确保养殖规划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和水域利用总体规划。 六、严格规范管理。区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发放及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核、批准的规定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收费标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水域养殖证的核发工作。凡从事水域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村(场)为单位进行登记核发。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妨碍国防、航运、行洪、水源地保护等养殖生产行为,切实保护养殖水域环境。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渔业 水域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