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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15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3〕1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2-13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五项任务、工作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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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武政发〔2003〕1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12号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区各办局、人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今年工作重点,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加快“政府入世”步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更好地优化我区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这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l) 在原有的基础上,行政审批总事项再减少10%以上,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环节明显减少、程序更加严密、效率大幅提高,并且严格执行审批责任追究制。(2)行政审批承诺总时限再缩短20%以上;原则上每一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均不超过20个工作日;(3) 按照“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大力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4)大力提高在窗口办理事项的能力和即办件比例,推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一次办理制”;(5)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创新审批方式,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等方面建立互联审批或快速审批制度。
  二、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任务
  (一)进一步清理和削减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根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其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省政府部门文件和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均不能作为保留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无效。对已经修订、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审批事项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审批事项及时予以清理。对第一轮审改中疏漏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增补,并提出有关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对取消、合并、下放等事项要坚决按武政办发[2002]63号文规定执行,不能变相保留。
  (二)扎实做好首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回头看”工作。要分析总结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办件数量及办理情况逐一梳理,特别是要对办件数量少以及没有办件的审批事项切实提出改进意见和工作措施。对第一轮审改公布的清理方案中明确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要逐项对照检查,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及收费都要在部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三)大力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改进完善行政审批操作办法。1、务实性调整进出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按照“能进则进、一事一地、配套成龙、优质服务”的原则,凡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已在基层(分局、站、所、队)办理的、有检测设施及场地等特殊要求的、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全年办件数量在100件以下且部门暂未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以及面向机关管理的审批事项等四种情况外,其余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坚决杜绝“场外操作”、“体外循环”、“两头办理”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只受不理”的现象,取信于民。对不适宜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调整退出行政服务中心。
  2、认真落实审批职责授权,大力提高窗口办理审批事项的能力。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要贯彻落实后台前移、窗口承办。要按照武政办发[2002]2号文关于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职责权限授权的要求,认真落实审批职责授权,保证窗口工作有职有责,高效便捷。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除上报件外,都必须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的公章(由各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使用),不再加盖部门公章;承诺件中,除需要现场勘察、联合会审的环节外,其他所有审批事项收文、批文、发文发证(照)等环节均要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进行,审批事项发文统一使用“武行××(部门)审字”文号(部门不再另设审批文号),确保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落实到位;凡能够当场办结的项目,都要按照即办件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一次办理制”。
  3、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运作机制,改进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都必须按照改革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部门窗口审批操作流转程序,规范前台后台审批操作,保证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能够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按照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的要求,逐步推广先发证后监管的审批方式。鼓励实行项目全程代理制,提高服务效率。
  (四)积极创新、简化审批方式,大力压缩审批承诺时限。以“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为宗旨,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重点是解决重复审批、交叉审批和程序繁复、自相矛盾的问题,积极推进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等专项行政审批改革,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工作制,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大力推进镇工业园区办公室审批事项代理制,减少企业人员的麻烦。大力压缩审批承诺时限,要根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实际办理时间压缩审批承诺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管。改进和完善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凡审批涉及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监督办法。实行审批过错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应负的责任。建立项目审批跟踪督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对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对审批不公、办事拖拉、推诿塞责等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三、工作步骤
  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2月中旬开始,集中三个半月时间,到5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组织阶段(2月中旬—2月底)
  加强思想发动的力度,消除各种认识障碍,提高参与改革的自觉性。各部门要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进一步统一认识,全面发动,传达贯彻落实好上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组建部门审批改革工作班子。
  第二阶段:对照清理项目阶段(2月中旬—3月上旬)
  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对照审改办提出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议方案》,对本部门需调整、增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收费事项进行逐项梳理,认真审核确定调整意见。3月5日前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议方案》调整意见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整意见未涉及的审批、收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今后不得自行设立审批。确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凡因政务档案问题暂时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部门应加快政务档案数字化建设,确保上半年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第三阶段:审核规范方案阶段(3月上旬—3月下旬)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各部门拟保留调整和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拟定《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各部门对经确认需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逐项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同时制定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管的意见。对取消事项,相应提出取消审批后加强行业监管的措施。3月15日前,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意见及监督管理措施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同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外经贸局牵头,工商局、环保局、经贸局、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参加,形成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由建设局牵头,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参加,形成房地产开发事项的并联审批实施方案;上述方案于3月20日前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阶段:公布方案及实施阶段(3月中旬—4月)
  区政府批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布,付诸实施。
  第五阶段:监督检查阶段(4月底—5月)
  由政府办公室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共同做好对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督查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应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有违规审批情况;涉及审批的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标准执行、有无违规减免收费情况;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是否在部门的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是否存在场外操作、两头办理情况;对窗口的审批授权是否落实到位,审批事项是否按照审批规定落实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有无违反承诺超期办理事项等。督查结果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区政府,并通报各部门。凡有违反规定的,部门要迅速纠正,确保按质按量完成第二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四、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作为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统一、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并抽调一定的力量具体负责改革的实施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进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和职责授权落实到位。审改办要抽调专人,分别负责指导面上审改工作和并联审批改革工作。
  二是要加强工作衔接,上下协同运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进行沟通,注意吸取省、常州市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国务院和省、市已经明确取消的审批项目,要相应取消,不得搞变相保留;上级部门虽然没有取消,但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取消的,要积极向上反映,尽量减少和取消审批。
  三是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运作。要弱化权力意识,根据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进一步清理部门之间的事权关系,防止职能交叉重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审批部门、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审批责任人“九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要充分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以是否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是否有利于方便群众作为基本标准,认真搞好行政审批规范化运作。
  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组织纪律。任何部门都不得瞒报、虚报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设定新的审批项目。对未按规定清理审批项目、应该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而未进、继续“场外操作”、“两头审批”的、窗口审批授权不落实的、审批操作程序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的,要按照规定进行通报,违规收费一律收缴财政,并按照擅设小金库行为和“勤廉之风万人评”活动要求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越权或违规审批、擅自减免收费的,要按审批规定和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  审批  改革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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