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77号
关于促进全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29号)精神,以促进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生活为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 1、将我区人均耕地0.1亩以下(含0.1亩,下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管理范围。实行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备案制度,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失业登记,凡进行失业登记的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待遇。 2、农村劳动力享有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权利,取消农村劳动力就业审批制和其他政策性限制。 3、实行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农村劳动力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参保对象的统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参保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就业转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同等的待遇。 4、充分发挥区、镇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两级劳动力供需网络信息体系,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登记、统计、劳动合同鉴证,以及劳动力资源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全区范围内劳动力各类信息的汇总、利用,包括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就业状况信息库、失业状况信息库、单位用工需求信息库、社会保障信息库等工作,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使城乡各类求职人员都能通过劳动力供需网络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扶持政策 1、企业新招用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可以视作新招收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 2、人均耕地0.1亩以下、原在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户口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就业登记证》后,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优惠待遇。 3、企业当年新招收本地农村劳动力(第一次就业)中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年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每人1000元的安置补贴。 企业当年新招收本地农村劳动力(第一次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每人1000元的安置补贴。 以上人员的核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武政办发[2003]128号、武财社[2003]3号文件执行。 4、对年内新增本地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且本地农村劳动力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由区、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给予表彰奖励。 5、区、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 6、积极开发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对象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并给予300元培训补贴,具体办法按武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武进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区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劳动保障政策水平。对企业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不为劳动者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和福利,不参加社会保险,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规定,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等现象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较重的,将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就业 农民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