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9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场所或者行业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一)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危楼危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在查处违法建筑中列入清拆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公用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从事网吧、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五)从事我区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相关行业生产的; (六)各种非法行医场所、无证无照诊所; (七)无证无照气站; (八)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场所。 三、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办理者必须自行关闭,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办理领取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前置手续。 四、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上述行为。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支持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动,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