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48号
关于推广利用天然气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区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切实改善区域环境面貌和人居生活条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区《武进区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5]54号)和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广利用天然气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做好天然气利用管网规划 根据我区天然气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和分期建设的原则,区建设局、规划局、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会同各镇、各开发区,结合各自经济发展水平、中心镇(村)建设进程、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武进区城市燃气规划》,在2006年10月份编制完成各镇、各开发区天然气中低压管网规划,以利于天然气管网项目的实施,为加快全区主管网的互连互通和天然气推广利用创造基础条件。 二、加快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 天然气管网及配套工程的建设具体由区建设局牵头,由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天然气管网项目在立项、审批、供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1、天然气中低压分支管网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局实行项目备案制,区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质监局和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根据项目备案情况,简化项目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免收区级收取的规划费等费用。 2、天然气中低压管网建设项目如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时,按成本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3、工程建设期间,天然气中低压管网穿越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时,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市政交通道路开挖费、公路损失赔偿费、绿化补偿等费用。市政、绿化等设施的恢复,由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质量负责自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同时要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能免征的收费项目,按下限缴纳。 三、切实推进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实施进程 凡天然气中低压主管网已建成贯通的地区,从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新批新建燃煤锅炉;中心区“禁燃”区(东至新232省道、南至武进大道、西至西绕城高速公路、北至常州市区接壤区域包括开发区全部范围)自2007年12月30日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煤锅炉,天然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其他地区自2008年12月30日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煤锅炉。中心区以外区域,个别由于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的企业,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会商后方可保留原有燃煤锅炉和审批新建燃煤锅炉;部分偏远企业在置换天然气中确有一定难度的,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会商后方可保留原有燃煤锅炉和审批新建燃煤锅炉,但在具备通气的条件下,企业必须无条件置换利用天然气。 四、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 在规划的天然气供气区域内,各镇、各开发区及区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天然气利用的引导和推广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利用天然气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天然气利用规模的不断扩大。 1、凡具备天然气供气和利用条件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用户,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煤锅炉之日前,必须置换利用天然气,淘汰或拆除高污染燃煤锅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煤改天然气的用户,区质监部门免收天然气锅炉使用证工本费,减免百分之三十的天然气锅炉安装检测费;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免收燃气建设费,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的工程及材料设备按成本价收取,天然气气价按核定价从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下浮0.1元/立方米。 2、凡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煤锅炉之日前完成燃煤锅炉改造置换天然气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用户,其证照及燃煤锅炉原审批手续齐全的,按2万元/蒸吨的基数给予补助,燃煤窖炉按2万元/座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补助手续的办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局,填报燃煤锅炉(窖炉)置换天然气补助审核表,并经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环保局联合组织验收和审核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支付。 3、为加大利用天然气的推广力度,明确项目投资界限,天然气中低压管网至工商企业(含商业经营户)围墙外的建设费用由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围墙内高中压、中低压调压装置、计量装置、控制装置、进户管网的材料及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居民用户承担户内材料安装费用。 4、根据天然气用户的用气特点,对于年用量超过500万立方米并具有调峰能力的用气大户,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天然气气价另按核定价下浮0.05元/立方米给予优惠。 5、为加快城镇居民置换天然气利用工作,凡在2008年12月底前置换使用天然气的居民用户,其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按核定标准下浮10%收取,区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内居民用户,其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按核定标准下浮50%收取。 6、在规划的天然气供气区域内,对暂不具备天然气中低压管网贯通条件的部分集镇区、住宅安置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及用气量较大的工商企业用户,区建设局和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先规划建设天然气储配站,积极争取向用户供应天然气。 7、在规划的天然气供气区域内,对到期仍使用高污染燃煤设施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用户,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责令强制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煤设施。 五、本意见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0日。 六、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能源 天然气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