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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26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6)18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12-07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调整原则、主要内容、几点要求及执行时间对镇财政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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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武政发(2006)180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80号

关于调整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2003年,我区根据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分享改革的精神以及政策性增资的实际,及时调整了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三年来,该体制较好地调动了各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乡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基层财政实力逐步增强,推进了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今年,省政府重新调整对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了适应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调整原则
  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按照国家财政改革的有关政策,确保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对上衔接;正确处理区镇两级财政分配关系,既兼顾各镇既得利益,又确保区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行“核定基数保稳定,增收分成促发展,转移支付扶贫困”的管理模式。
  二、主要内容:
  1、收入范围划分
  (1)区级以上收入:驻常企业、中天钢铁集团、电信企业、供电企业、各类金融保险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镇域范围内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土地权属转移缴纳的契税,城区范围内房屋权属转移缴纳的契税,按规定入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区镇共享收入:镇域范围内企业(明确为区级以上收入范围的除外)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耕地占用税,房屋权属转移缴纳的契税。
  2、收入基数确定和分成办法
  (1)核定固定分成财力。以上年分成(扣除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专项分成)的80%核定为固定分成财力,体制年度内固定留用。
  (2)核定共享收入基数,共享收入超基数部分实行分段分成。今年以上年收入实绩核定为共享收入基数(具体包括增值税的25%,所得税的40%,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的全额),以后共享收入基数每年递增10%。共享收入超基数20%(含20%)以下部分,镇分成18%;超基数20%以上部分,镇分成25%。
  (3)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镇级专项分成收入,按当年实际入库数实行专项分成:耕地占用税镇分成14%;契税镇分成36%;教育费附加收入镇分成80%。
  3、支出基数的确定
  凡镇范围内由区财政补贴的各类人员经费,全部切块归镇管理,包干使用,结余归镇,超支不补。
  (1)镇机关干部的经费按编制数每人每年30000元包干使用,提前离岗人员比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20500元包干使用。
  (2)镇经管站、农林站、计生服务站、水利站、农机站的人员经费按编制数、文化站的人员经费按上年实有人数每人每年14000元包干使用,提前离岗人员比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3)畜牧兽医站、党校、企管站、劳动所、交管所、建管所的人员经费按编制数每人每年14000元包干使用。
  (4)教育、卫生、民政经费按主管部门分配数下达,其中: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仍按在职实有人数每人每年7000元下达。
  (5)农村税费改革补贴资金仍按原标准全额列支出基数。
  (6)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按每人每年2元,后遗症病人医疗费补贴按每人每年2000元下达。
  (7)镇机关遗属补助与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金额列镇财政支出基数。
  (8)老年活动经费按每镇每年5000元下达。
  (9)本轮体制年度内支出基数不作变动,教育、卫生、民政、计生专项、机关遗属补助与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经费通过专项支出指标进行追加(减)调整。
  (10)上级出台的政策性增支,全额由区财政承担。省、市专项支出指标及一次性补助,由区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下达专款指标。
  4、转移支付办法的确定
  (1)测算依据:根据各镇前三年年末人口、国内生产总值、预算内外财政收入进行具体测算。
  (2)补助对象: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镇可享受转移支付补助,一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30000元;二是预算内外人均财政收入低于2500元;三是因历史原因财政有特殊困难。
  (3)补助标准:按比例补助人均财政收入与全区各镇平均数的差额。
  5、个私税收奖励办法
  每年下达个私税收征收任务,全年个私税收超过下达任务部分,按照超收额的10%进行奖励。
  6、其他事项
  (1)核定的固定分成财力不包括因属地管理纳入镇收入基数范围的原区属企业收入形成的财力。
  (2)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个别企业或项目的奖励按区镇既得利益共同负担。上级明确应由各级分级负担的有关经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结算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财税工作秩序的通知》(武政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城区范围内房屋权属转移缴纳契税的界定与结算按原办法执行。
  (5)关于中天集团热轧卷板项目的税收归属按照区政府2005年第63号纪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6)太湖湾旅游度假区的税收分成办法另行商定。
  (7)全年各项财税收入,以财税部门的会计年度报表为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发送各镇。
  三、几点要求:
  1、各镇要进一步加强对镇财政的领导,密切关注财政体制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保证镇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并及时提供准确的收入报表,作为区镇财政结算的依据。
  2、各镇要按照公共财政的管理要求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支出次序,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各项资金首先保证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保证农业、科教、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各种超越经济发展条件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建设活动,转移支付补助严禁用于楼、堂、管、所等建设性项目。严格控制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量财办事,量力而行,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3、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经秩序。各地要加强支出管理,推进支出管理创新,不断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等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计划地开展财政执法检查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财政监督水平,不断促进财经秩序进一步好转。
  四、调整后的镇财政体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在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省、市财政体制调整,则相应调整镇财政管理体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调整  财政  体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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