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7〕3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运行机制,根据《预算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关财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可支配财力和部门预算规定,分清轻重缓急,按照保吃饭、保稳定、保重点、保平衡原则,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包含了正常的人员、公用及项目支出预算(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办公设备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用经费以及项目支出),因此除了政策性增资以外,以上经费不予追加。同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及非常设机构的工作经费不予追加。 二、追加预算必须规范程序。确因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或难以预计项目需要追加支出预算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追加手续。追加支出预算原则每季末商量一次。 三、项目预算必须专款专用。对于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要对此实行跟踪管理,并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单位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经区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法定程序扣减单位预算,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优惠政策必须统筹兼顾。为了确保财政预算的统筹安排及财政政策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财税优惠政策的制订要在广泛调研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决策形成文件后贯彻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调整和退出机制。为保证地方财政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相一致,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政策调整和退出机制,对已实现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财政政策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不符合区委、区政府当前重点工作方向的财政政策,要通过一定程序讨论后及时予以调整或废止。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制度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9日印发 共印200份